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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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环办[2015]52号
发布日期 2015-06-04
实施日期 2015-06-0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4日印发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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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_环办[2015]52号.pdf 【0.13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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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关于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开发任务、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如新增供水、灌溉等功能,装机容量增加,水库特征水位变化,坝址重新选址,枢纽坝型变化,取消主要环保措施等。
2. 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的变动,例如主要开发任务变化,供水量增加,线路长度增加,坝址或线路重新选线,枢纽坝型变化,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等。
3.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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