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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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监函[2017]961号
发布日期 2017-06-20
实施日期 2017-06-20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转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报告》(鲁环函〔2017〕304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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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这份《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是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2017年6月20日发布的,文件编号为环办环监函〔2017〕961号。以下是对这份文件内容的分析:
1. 背景和目的
文件是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监管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目的是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
2. 法律规定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强调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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