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浏览次数:438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函〔2016〕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9-14
实施日期 2016-09-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
起草单位 国务院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1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相关预算规模,充分调动各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新纳入的县(市、区、旗)要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等优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附件: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_国函〔2016〕161号.pdf 【0.16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这是一份来自国务院的正式文件,文件编号为国函〔2016〕161号,发布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文件的主题是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了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请示(发改规划〔2016〕1381号)。

2. 批复内容
原则同意国务院原则同意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1]169号 (匹配度 0.669)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177号 (匹配度 0.665)
  •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环办科财[2020]24号 (匹配度 0.660)
猜你喜欢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31572-2015
  •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0
  • 收藏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