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处置行为,防治废矿物油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市鑫源物资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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