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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