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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