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永波、杨利娴、陈晓珊、王明旭、张晖、刘剑筠。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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