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罗孜、李霞。
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2005年7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以外的一切现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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