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3]13号),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3年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茂东、杜建波、陆红雨、艾毅、吴迪、付铁强、刘双喜、戴春蓓、刘宪、冯雪、郭冬冬、刘俊女、王猛、连爱萍、宋希迅、高杰、田野
本标准规定了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以及环保核准要求、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1、M2和N1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环保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环保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1、M2和N1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Ⅴ阶段环保核准的N1类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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