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11/185-2003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185-2003。 本标准与DB11/18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2003年版的1);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更新了本标准涉及的标准条文(见2,2003年版的2);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2003年版的3); --修改了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见4,2003 年版的5); --修改了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见6,2003年版的6); --增加了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环保一致性检查要求(见7); --增加了附录A耐久性试验方法(见附录A)。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葛蕴珊、郝利君、艾毅、王世龙、蒲雨新、陆宪忠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定净功率不超过560kW的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也适用于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车辆装用的辅助动力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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