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 ——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删除了测量记录表。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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