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2, O3 and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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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监测规范
文件编号 HJ818-2018
发布日期 2018-08-13
实施日期 2018-09-0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气态 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
——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 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
——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补充完善了对开放光程监测仪器校准、NO2 监测仪器二氧化氮转换效率测试、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校准、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等方面的质控要求,修订了 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
——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有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的内容废止。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 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pdf 【0.4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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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是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旨在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以下是对该规范文本内容的分析: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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