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监测报告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建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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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6-19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对出具监测报告的主体产生了歧义,分为两种意见:1、是必须以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据使用;2、第三方即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建议环保部会同人民法院明确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主体,以便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统一认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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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监测报告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建议的回复.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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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监测报告作为证据的争议与回复
核心问题
争议焦点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对出具环境监测报告的主体存在分歧:
1. 仅限环保部门所属监测站的报告可作为证据
2. 第三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报告是否有效
环保部回复要点
1. 无权解释
• 《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保部无权直接解释其条款。
2. 第三方监测报告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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