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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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发布日期 2023-04-12
实施日期 2023-05-2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
2023年4月1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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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pdf 【0.4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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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概览
发布日期:2023年4月6日
施行日期:2023年5月20日
目的: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数据应用。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及监督管理
2.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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