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三十条规定要求,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9〕127号)“市生态环境局须落实入海排污口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对入海排污口实行清单管理,依法监管”要求规定,我局编制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法》,并经过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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