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和规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及《辐射环境保护导则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 10.1-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相关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秦皇岛环境干部管理学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规范了各类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与内容。
2、增加了辐射防护与安全分析内容。
3、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的评价内容。
4、对部分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03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04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核技术利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项目新建(含搬迁)、改建、扩建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殊的,对于需要单独提交辐射安全评估文件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适当简化安全分析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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