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安全健康,规范土壤中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普陀区环境监测站、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当样品量为10 g,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的检出限为0.01 mg/kg,测定下限为0.04mg/kg;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的检出限为0.04 mg/kg,测定下限为0.16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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