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流程、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以及有效均值的计算。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 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 ——增加了数据有效性判别流程; ——增加了明渠流量计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 ——增加了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的规定; ——增加了有效月均值的计算; ——修订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标准样品试验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 ——修订了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 ——修订了缺失数据的处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 年12 月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3 月2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 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流程、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有效均值的计算以及无效数据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 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