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扎实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2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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