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16297-1996 的适用范围的回复

浏览次数:5,026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1-1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各方对大气环境状况的越来越重视,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也逐渐加强,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带来一些法规适用性方面的困惑。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从1997年1月开始实施,对规范各类固定式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其中适用范围1.2.1条规定:“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这里“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涵盖了所有的情况,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在进行项目环境评审时,将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也纳入到该标准的适用范围。 但实际情况中,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常常无法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比如该标准第5章规定一类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源,但很多新建设施需要安装应急用发电机组,另外标准规定排气筒要高出周围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这对柴油发电机组来说也是无法满足要求的。同时,该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对于当前市场的产品来说也是非常苛刻的,无法满足要求。 希望能针对该标准的使用范围做一说明,明确是否适用于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产品。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GB16297-1996 的适用范围的回复.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关于GB16297•1996 的适用范围的回复》是一份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背景介绍文件提到了近年来社会对大气环境状况的重视以及环保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同时指出,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自1997年1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固定式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2. 适用范围文件中提到了GB16297•1996标准的适用范围,特别是1.2.1条的规定,即除了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 (匹配度 0.991)
  • 关于低频噪音的回复 (匹配度 0.964)
  • 关于监测站事业人员能否报考公务员的回复 (匹配度 0.951)
猜你喜欢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18918-2002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5-2017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0
  • 收藏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