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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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办[2020]151号
发布日期 2020-12-07
实施日期 2020-12-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江北新区环水局、各派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依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宁政发[2011]290号)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文件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之规定,对已过有效期的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宣布失败,失效的文件自即日起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附件: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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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1.4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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