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环水局、各派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依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宁政发[2011]290号)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文件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之规定,对已过有效期的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宣布失败,失效的文件自即日起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附件: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
暂无相关说明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