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下放至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省级生态环境管理权限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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