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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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便函[2023]227号
发布日期 2023-07-13
实施日期 2023-07-13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请示》(湘环报〔2023〕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条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其中检验过程中范围应包括“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全过程。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7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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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根据您提供的《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文本内容,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
文件是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出的,针对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23〕88号)的回复。
2. 文件依据
文中提到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作为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具体依据。
3. 具体规定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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