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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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监测规范
文件编号 GB14500-2002
发布日期 2002-08-05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B 4500-1993的修订版。除了按 GB/T 1. 1993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了相应修改外,新版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重新编写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两章,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化 、优化管理和设立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 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111-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几个基本步骤重 新组织改写了“废物的预处理 ”、“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 ,并根据近年来废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了相应的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东辉、陈式、糕凤官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生产、收集、预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钍半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其他实践所生产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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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2002 ).pdf 【0.88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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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概览
标准背景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4500•1993的修订版
新增内容废物特性鉴定、气液态废物排放、伴生矿管理、退役整治等章节
删除内容低于低放废物管理、管理职责章节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全流程及核技术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涵盖废物产生、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到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核心原则
1. 保护要求
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剂量达标
不给后代造成不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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