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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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黔环通[2016]178号
发布日期 2016-09-27
实施日期 2016-09-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贵州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对本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第三方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16年9月27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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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目标
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贵州省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非环保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不包括核与辐射环境监测
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社会监督
监测服务范围
1. 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或排污调查
2. 建设项目环评现状监测
3.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4. 政府及环保部门委托监测
监管重点
严查监测数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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