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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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11-27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5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5.1.2.2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5.2.2.2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000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现在遇到的具体案例如下: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上游,在河流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存在已建的公路,公路与河流平行,公路远离河流一侧的地势较低,与公路之间有1-3m的落差,该侧的污水、雨水均不能越过公路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段,而是通过低洼处汇入水源保护区下游河段。该条公路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提及的“分水岭”?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可否以该条公路作为保护边界?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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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问题咨询及回复概览
关键问题: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范围内存在已建公路,公路与河流平行,远离河流一侧地势较低,污水无法越过公路进入保护区河段。
咨询该公路是否可视为技术规范中的“分水岭”,能否作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
技术规范依据(HJ338•2018):
一级保护区陆域纵深不小于5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陆域纵深不小于1000米,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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