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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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2014]50号
发布日期 2014-05-30
实施日期 2014-05-30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50号

 

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

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50号

 

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实施,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先期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力企业对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监测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内完成现场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并对监测结论负责。承担验收监测的人员应当持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电力企业收到监测报告后应及时向我部提出先期验收申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需要对先期验收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接到我部委托函及监测报告后15日内,完成辖区内电力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治污设施安装的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关键控制参数是否引入并记录,出具现场检查意见。我部将在收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意见后15日内完成相关审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分批办理批复文件。我部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将批复文件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电力企业应在通过先期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申请整体验收时必须严格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确保所有配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以新带老”、“上大压小”、区域削减替代、环保搬迁承诺等得到落实。对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整体竣工环保验收的,我部将暂停电力企业其他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规定进行,先期验收中已经完成的现场监测不再重复开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印发

 

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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