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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