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及评价单元划定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指南(试行)》《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指南(试行)》 2.《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2日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和指导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称“区域环评”)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陆域范围内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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