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glass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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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4/4295-2022
发布日期 2022-10-14
实施日期 2022-12-01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辉、孙雷、陶立纲、张菁菁、浦湘凯、张浏、官敏、王彬、朱承驻、刘亚风、程堃、周正、钱学君、吴文胜、郑美玲、孟令坤、王真真。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批准。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排放管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_4295-2022).pdf 【1.9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295•2022)概览
一、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DB34/4295•2022
发布机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年9月13日
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2022年12月1日
现有企业2024年10月1日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玻璃制造、制品制造及玻璃纤维制造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设施设计验收
排污许可管理
颗粒物、SO₂、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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