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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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发〔2008〕30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环保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531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眼前利益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随意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分区、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甚至撤销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建设成果受到损害,使一些地方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一、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和管护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二、各地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国函〔2002〕5号)精神,抓紧制定本省区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规章。

    四、确因保护和管理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该进行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功能不变,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受到破坏,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因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而导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原文附件

附件概览

AI版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30号)主要内容概要:
1. 背景现状
我国已建立2531处自然保护区,覆盖15%国土面积
部分地区存在随意调整、撤销保护区等不良现象
2. 核心要求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
严格禁止随意变更保护区性质、范围或撤销保护区
3. 管理规定
各地需制定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章
确需调整的须科学论证,确保生态系统完整性
国家级保护区调整须按专项规定执行
地方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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