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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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公告2006年第39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原环境保护总局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661号)等要求,现就常规火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

一、必须为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未列入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

  二、必须为列入相应规划或国家近期开工备选方案的建设项目:

  (一)常规火电厂应为列入国家近年开工备选方案且列入所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应为列入经批准的所在省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

  (三)热电联产项目应为列入经批准的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另有规划或安排的火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项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在报送常规火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三、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造火电项目必须按照“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要求,通过对现役机组脱硫、关停小机组或排污交易等措施或“区域削减”措施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途径,并明确具体的减排措施。

  (二)总局与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六大集团)或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二氧化硫削减责任书的脱硫老机组的扩建、改造火电项目,所涉及的老机组脱硫工程的开工、投产进度必须符合责任书有关要求。

  (三)热电站、煤矸石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明确总量指标来源。除热电站、煤矸石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常规火电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电力行业取得。

  1、属于六大电力集团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六大集团的总量控制指标中获得,并由所在电力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不属于六大电力集团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从各省非六大电力集团电力行业总量控制指标中获得,并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同时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确认文件,六大电力集团的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还应有所属电力集团公司的确认意见。

  (四)总量控制政策有调整时,我局将及时下发有关要求。

  特此公告。

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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