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4/T 1254-2016《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用户服务规范》,与DB14/T 1254-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部联网中心”“发行服务机构”“收费站站级网点”“客户联络中心”“ETC 卡”“发行”“状态名单”术语与定义(见 3.2、3.3、3.7、3.9、3.10、3.14、3.16); b) 删除了“人工半自动收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机构”“山西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运营服务中心”、“快通卡”、“联名卡”等不再适用的术语与定义(见 2016 年版 3.2、3.3、3.4、3.6、3.10、3.11、3.14、3.15、3.16、、3.17、3.18、3.20、3.21、3.22、3.25、3.26、3.27); c) 增加了“用户服务”中线上业务服务渠道及个人、单位有效证件的种类(见 5.2.1、5.2.3、5.2.4); d) 更改了“投诉服务”完成投诉处理的时间(见 5.3.4、5.3.5,2016 年版的 5.3.5、 5.3.6); e) 增加了“售后服务”中 OBU 的安装位置(见 5.4.5.1); f) 增加了“结算服务”中发行服务机构交易记账、扣款的内容(见 6.1、6.2); g) 增加了“状态名单管理”中为用户提供欠款补缴渠道(见 8.2)。 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3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军梅、常宇鹏、麻英斗、赵昱、张丽丽、王丹、石永红、张萍、李敏。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用户服务的一般要求、用户服务、结算服务、车道服务、状态名单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和相关非现金支付的服务,其它ETC收费业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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