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予以发布。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明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录》外跨市级行政区域、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兰州市、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可审批本辖区内,《目录》中一、三、五、七、九类别建设项目;庆阳市、酒泉市、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可审批本辖区内已完成规划环评的油田产建区块开发项目。 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跨市州(含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公路及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由线路长的市州会同相关市州联合审批,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目录》实施前,已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正式受理的项目,正常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五、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国家及省级审批目录,尽快调整审批事权清单并发布实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其中,结合辖区实际,可将除核与辐射以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建设项目审批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全程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议等情况纳入监管,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工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联动,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甘环环评发〔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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