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成都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成都巴德士涂料有限公司、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市欧文制漆化工有限公司、成都亚美亚涂料有限公司、四川瑞莱仕涂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晓爽、叶元明、司成敏、姬洪涛、王文彬、姚传敏、陈红、蒋益礼、高梦翼、谭诗珂、葛华志、杨建、乔秀明、周易、罗秀超、胡伟、叶福东。
本标准规定了溶剂型木器涂料用稀释剂中影响人体健康、环境安全的苯、甲醇、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卤代烃四类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安全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溶剂型木器涂料用稀释剂和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稀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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