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强化依法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实施的环境合理性、科学性,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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