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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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赣环执法[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06-08
实施日期 2021-06-0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精神,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监管互认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现将《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的通知.pdf 【0.3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概览
核心目标
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监管互认的跨区域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跨设区市、跨县(市、区)的联合执法行动。
由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执法原则
属地管理问题整改由属地部门负责。
• 联管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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