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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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日期 2017-11-25
实施日期 2017-11-25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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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pdf 【0.2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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