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1/ 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 DB31/ 933—2015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分类:将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项目、特征项目(见表1和表 2,2015 年版的表 1); ——增加了隧道交通尾气集中排放设施、发动机制造测试设施、固定式内燃机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见表 1,2015 年版的表 1); ——更改了颗粒物(其他颗粒物)、氮氧化物(其他源)、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和NMHC 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见表 1,2015 年版的表 1); ——更改了颗粒物(其他颗粒物)、二氧化硫(其他源)、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见表 1,2015 年版的表 1); ——增加了苯系物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 90%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颗粒物(除碳黑尘外)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小于 99%视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达标的要求(见表1,2015 年版的表 1); ——删除了乙酸酯类、丙烯酸、丙烯酸酯类、甲基丙烯酸甲酯、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的排放限值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要求(见2015 年版的表1); ——增加了异氰酸酯类、萘、四氯乙烯的排放限值(见表 2); ——更改了氰化氢、光气、酚类化合物、N,N-二甲基乙酰胺、四氢呋喃、丙酮、异丙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见表 2,2015 年版的表 1 和附录 A); ——更改了苯并[a]芘、氟化物、氯气、氰化氢、光气、丙烯醛、氯乙烯、酚类化合物、甲醇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见表 2,2015 年版的表 1); ——增加了 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异丙醇、四氢呋喃、丙酮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见表 2); ——增加了污水输送和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3); ——增加了 NMHC 最低处理效率的要求(见 4.1); ——增加了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见 4.2); ——更改了排气筒设置和台账记录要求(见 4.3 和 4.4,2015 年版的 4.3.11 和4.5); ——更改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 5,2015 年版的 4.3); ——更改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见表 4,2015 年版的表 2); ——删除了其他颗粒物、氯化氢、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异丁基酮、环己酮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5,2015 年版的表 3); ——更改了排放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见 7,2015 年版的 5); ——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见 8); ——删除了附录 C、附录 D、附录 F、附录 G(2015 年版的附录 C、附录D、附录F、附录G)。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上海市金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宝武环境监测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张钢锋、宋钊、张巍、何校初、段玉森、潘妙婷、顾红明、刘翔宇、王向明、裴冰、王东方、董威、王芳芳、陈亮锋、黄银芝、卜梦雅、徐薇、王颖、李冰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为 DB31/ 933—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更改了附录 A 的性质和污染物项目,删除了附录 A 中其他物质的排放限值判定方法(见附录A,2015 年版的附录 A);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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