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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