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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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穗环[2018]30号
发布日期 2018-02-07
实施日期 2018-02-07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环〔201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区环保局可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pdf 【0.8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概览
核心目标
规范验收程序,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令第682号及环保部2017年4号公告制定。
•••
关键内容
1. 验收时间
一般期限3个月(最长可延至12个月)。
禁止调试情形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 验收范围
广州市环保局审批的环评报告书(表)项目及广东省下放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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