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7日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西南石油大学、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犀、蒲灵、李思锐、施展、马又琳、胡语芯、黄莉、谢枢、祝艳涛、陈钢、陈俊、阳鸿斌、唐鋆磊、任宏洋、黄庆、王远铭、扈思铭、李懿、王维、汪洋、马丽雅、谢怡、张卫兵、向仕甜。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现有的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铝、锌、铜、镍、钛、稀土)和晶硅工业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有色金属矿(铝、锌、铜、镍、钛、稀土)采选、有色金属(铝、锌、铜、镍、钛、稀土)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 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和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四川省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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