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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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黑政规[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12-20
实施日期 2019-01-2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黑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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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概览
核心目的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内容
1. 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全面责任。
2. 责任范围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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