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 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 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2 月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已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 HJ 25.1-2019替代,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