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
地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轻工业环
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2 月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
验收、回顾性评估等过程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场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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