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骨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骨废料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 GB16487.1-1996 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
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
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 1996 年7 月29 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骨废料的进口管理:
0506.9011.10 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
0506.9019.10 其他骨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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