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Smelt s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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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16787.2-2005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6-02-01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 GB16487.2-1996 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
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
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 1996 年7 月29 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
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
熔渣除外))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2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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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核心内容概览
1. 目的与范围
防止境外不可用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进口管理,控制环境污染。
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 2619.0000.00(冶炼钢铁产生的熔渣等)和 2620.9990.10(含钒矿灰及残渣)。
2. 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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