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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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监测函[2017]1850号
发布日期 2017-11-29
实施日期 2017-11-29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请示》(川环〔2017〕102 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要件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特此函复。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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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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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能否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复函》,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文件编号为环办监测函〔2017〕1850号,是针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管理依据的请示的回复。以下是对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管理的依据。
2. 环境保护部的回复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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