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Z/T0223-2007《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本标准与DZ/T 0223- 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标准名称改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调整了 规范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删除了与修订后规范无关的引用文件,并进行了重新排序(见第2章);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并对相关措辞进行了相应变动(见第3章); -删除了总则部分条款,同时新增加了部分内容(2007版4.4、4.5、4.6;本标准4.1.4.5、4.6); -增加了“评估范围”,合并了“评估工作任务”和“评估内容”,删除了“评估坡术要求”和综合评估的相关内容(2007版7.1.7.2、7.6;本标准7.1、7. 2); -增加了第8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和第9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修改了附录B、附录E、附录F; -增加了附录I“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表"(见附录D); -修改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2007版附录I;本标准附录J); -修改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2007版附录J;本标准附录K)。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J~附录K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提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分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西安地质调查中心、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庆法、李明路、李建中、张进德、张德强、白光宇、田磊、张洪波、张永波、徐友宁、杨义军、李益湘、李成秋、崔海英、巢志众、任幼蓉、卓弘春。 本标准于2007年5月21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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