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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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41/2469-2023
发布日期 2023-09-15
实施日期 2024-04-01
适用区域 河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HJ 945.3—2020《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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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_2469-2023).pdf 【1.2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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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2469•2023)》是河南省地方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该标准于2023年9月15日发布,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起草单位包括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和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该标准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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